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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

文章来源:扬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点击率:1   发布时间:2018-03-21

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76211545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顺达路与开发路交叉口处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在此路段被害人张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车后座乘员为赵某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弃车逃逸,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扬州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某某在逃逸后于案发次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院以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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